幾項新興網路技術
對我國電信法規之挑戰

蔡志宏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學系

摘 要

  進步速度一日千里的電信網路技術,已使電信
服務種類的區分日益模糊,也使原先被認為不可行
的實體介質或距離均得以傳送資訊。這對擬以法律
條文規範電信事業營運,網際網路使用,及公私有
網路整合的電信主管機關形成極大的挑戰。只有讓
電信法規之詮釋執行回歸技術層次,似乎方是因應
之道。
 

一、前言

  在Internet風行全球而電信與媒體事業互跨經營蔚為趨勢的九○ 年代,適時修正相關之電信通訊法規,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責無旁貸 的重任。在一方面,進步速度一日千里的電信網路技術與通訊協定標 準,不但正迅速提昇網路的頻寬,並使許多原被認為不可行的實體介 質或距離上傳輸資訊成為可行。而通訊協定架構與應用的推陳出新, 則更打破了傳統通訊協定上下層的關係與電信服務的區分。這對於擬 以法律條文同時規範電信事業營運,網路用戶多元化應用,以及媒體 事業於網路之資訊提供的電信主管機關,在實務上是一項極大的挑戰 。一方面主管當局必不願因為法令規範的模糊,而使得合法與非法的 通訊行為無從界定。而另一方面,電信網路業者及消費使用者也不願 承受過於嚴苛保守而與實務或技術脫節的條文規定。若既要防止部分 電信業者以商業利益為導向,在法令的灰色地帶進行不公平地競爭, 又同時避免不滿業者或消費大眾對電信主管當局的反撲或抗爭,如何 讓電信法規的詮釋、修正、與執行回歸技術層次的實證與檢驗,就成 為一項必須認真而嚴肅看待的研究課題。而這種對電信法規適用性持 續而務實地檢討與修正,則似乎是面對新興網路技術挑戰的唯一因應 之道。以下,本論文首先就由幾項網路技術的發展,檢視它們對電信
法規的衝擊。

 

二、由I-Phone談起

  自從Internet上I-Phone技術開始被業者引入,挾其長途電話資費 幾近免費的優勢,已吸引諸多網路使用者的試用。在許多國家更已成 為電信業者與Internet業者間爭議之焦點。雖然I-Phone發展的最終型 態仍未見定論,但是它以新興電信技術對傳統電信服務分類的挑戰, 則已確立了示範的地位。因為過去電信網路上的語音服務多被認定是 實體層的Bearer Service,所謂基本電信服務。為提供此項服務則必 需架設Circuit Switch即電路交換設備及實體線路,以連通兩用戶端 的電話。這種架構,則符合目前我國電信法對第一類電信事業的定義 。而Internet服務,或其他分封式交換網路服務,則使用到OSI通訊協 定的第三層以上,由於其架構設置分封式交換設備於數據電路之終端 ,因此網路架構上,則符合我國電信法中對第二類電信事業的定義;
而其服務則被稱為加值型服務。

  然而I-Phone技術藉由Internet架構所提供的,則是「擬似了傳統 語音服務。在技術原理上,是在TCP/IP協定上提供擬似定速率的語音 資訊服務;但在資訊傳遞時則依然以封包型態進行。換言之,原屬於 第二類電信事業的ISP業者,因提供了第一類電信事業相近似的服務, 打破了定速率語音服務僅屬第一類電信事業範疇的迷思。未來如果國 際電話回撥業者與I-Phone業者進一步結合,則I-Phone的使用將不僅 限於Internet用戶之間,I-Phone通訊亦可跨入Internet用戶與一般電 話用戶的國際長途電話。目前此種技術的阻礙,似乎只剩Internet穩 定性及頻寬的提昇,與市場的成熟度而已。當然屆時其爭議性,則恐
將更為昇高。

  未來極可能成為Internet主要骨幹的非同步傳輸模式 (ATM, 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l)技術,則是在我國電信事業分 類上另一個引起爭議的例子。雖然ATM 與公眾分封網路的X.25及目前 Internet的IP網路,均可廣義認定同屬分封交換技術,僅在封包格式 及協定上有所不同,但或許由於ATM網路技術足以提供各種高品質的擬 似電路(Circuit Emulation)如T1及語言線路,幾乎與傳統電話網路或 數據專線之服務相同,因此在分類上有部份人傾向將之視為第一類電 信事業的方可經營之業務。但是在其網路架構上而言,只要線路是由 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而得,以ATM為基礎之分封交換網路則與絕大部份 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相同 。未來更令人難以界定的架構,則是同一部交 換機同時具有線路交換,ATM,及訊框繼接等功能,在分類上更不易釐
清,但相關產品已指日可待,挑戰著電信法規的傳統概念。

  事實上ATM分類的爭議與I-Phone的合法性在技術層次上幾乎是屬 於同一等級的問題,亦即"屬於第二電信事業的網路架構如果提供擬似 電路/語音服務時,是否符合法令規範?”而兩者的爭議性根源,則 同樣來自於我國電信法對電信事業分類之定義未觸及電信服務之分類 與定義所致。換言之,我國延用日本的定義方式,以有無架設實體機 線設備做為第一二類之分界,而不是以所提供之服務是否為定速率之 電路/語音等Bearer Service為分類標準。但是主管當局在實務的處 理上,業務的開放項目上,又傾向於以服務種類做為區隔。如果這些 應屬技術層次的分類標準及定義的討論未被重視,而屢次由主管機關 以自由心證或依政策導向加以認定,則未來引發更多類似的爭議,則
不難預期。

  就長遠來看,已被網路界公認為高速網路技術主流的ATM與網路使 用者所期待的I-Phone,對提昇Internet的頻寬與應用價值,未來均可 能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如果台灣的電信網路發展因分類上的爭議而造
成障礙,那恐將是我國NII發展推動上最令人氣餒的反諷。

 

三、網路共構與交叉補貼

  "Internet"一詞被譯為網際網路的同時,其背後隱藏了許多網路 技術對電信監理可能形成的挑戰。其一是網路共構而導致網中有網。 另一則是商用及公有網路的互連及相互繞道的網路交通。這兩類發展 令電信監理者對網路資費的計算,公有網路資源是否被私人濫用的界 定,網路非法行為的防範等在技術上均已形成衝擊,而在法條的適用
性上,亦成為燙手之難題。

  以現在Internet上最流行的全球資訊網WWW為例。由於WWW的普及 以極快速度發展。WWW不但可以設立所謂Mirror Site也可以進謂所謂 Proxy Server(代理伺服器)。這些WWW技術可以輕易地讓一些原屬商業 用途的WWW,進入一個公眾或專用網路上(如TANET)去共享網路資源。 以目前TANET的使用現況來看,事實上已有不少商業資訊流通其上。再 加上TANET與其他公眾加值網路互連,更形成了各種網路交通相互繞流 的現象。這些網路共構或資源互用的情形,則造成了我國電信法第四 十七條「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在
條文適用上與現實脫節的情形。

  網路資源的共用或網路之共構,未來不但可能持續發生在如上所 述的Internet環境中,事實亦即易出現於第一類電信事業跨足經營之 加值網路上。舉例而言,即使該加值網路之營運部門正式付費租用數 據線路,以確保其會計之獨立。但是若該加值網路之網管維運系統以 無償方式使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數據專線服務所屬維運系統之資訊,或 者兩者之維運系統有共用資料庫或其他資源時,則在實質上已構成變 相之交叉補貼,而對其他加值網路業者構成不公平競爭。因此未來電 信主管當局在面對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時,如何強力 監督,落實兩者網路架構與維運系統之區隔,以及網管資訊流通之清 楚分界,則是執行電信法第十九條有關分別計算盈虧,不得交叉補貼 規定的必然挑戰。由於我國電信事業單位尚未有將網管維運之資訊公 開或以有償方式提供給數據線路租用者的經驗,如何落實加值網路業 者間的公平競爭而又同時提昇網路的服務品質,網管資訊共享或交換
的有關規則,則是另一項可以探討的課題。

 

四、跨傳輸媒介之網路服務

  由於在許多互動式網路應用上,由網路端傳送至用戶端的資訊量 往往遠超過用戶向網路傳送之資訊量。因此,新興網路的接取技術 (access technology),則是允許同一種服務的雙向通訊,不但可以不 同頻寬進行,甚至可以跨於不同媒介及不同頻帶。對於家庭用戶而言 ,ISDN線路所提供之64kbps或128kbps可能已是目前符合經濟效益的頻 寬上限。為了突破頻寬的障礙,CATV的同軸電纜線自然成為網路用戶 的另一選擇。經由所謂Cable Modem的使用,原有CATV中的類比電視訊 號依然可以保留,但其餘更高或更低的頻帶則成為資訊傳送的頻道, 而且可以依頻寬需求進行上述不對稱的雙向通訊。基於這項技術,事 實上已有所謂「網路電視」產品,或是數位化的set-top Box產品出現 。雖然我國的有線電視法尚未隨電信法之變革而大幅修正,但是我們 可以期待相關修法的進度,或是對有線電視法的詮釋方式,將不會讓 這些技術被永遠排拒於外。相反地,電信監理者則必須要開始思考媒 體業者與網路業者在線路共同/共構時的規範問題,例如防止區域性 壟斷或交叉補貼等而非一味禁止。否則許多其他服務提供方式亦會出 籠,如用戶以一般電話線及Modem作為向網路傳送之媒介,但由網路端 至用戶之訊號則以類比視訊直接顯示於電視。這種架構相信一樣對電
信監理單位是一項適法性的難解習題。

  另一項新興的網路接取技術則是近年來最熱門的無線或行動通訊 技術。由於無線/行動通訊技術可以支援數據通訊,因此未來數年內 以無線方式使用網路,即所謂Wireless Internet Access已經不是夢 想。有趣的是許多通訊協定同時可以支援語音與數據的通訊,如我國 即將開放的GSM行動電話,其協定即可供數據通訊。因一旦某家行動通 訊業者開始以提供數據通訊功能作為吸引使用者的額外誘因,而又繼 續其以語音(即電話)為主的服務時,其行為是否有超越法令的疑慮就 成了電信主管機關在開放電信業務後所必需面對的又一挑戰。當然若 就使用者的立場,自然對如何取得最經濟而又方便的無線上網方式感 到興趣,但是電信業者間公平競爭的適當規範,以及電波頻道的有效
率使用,則是應是電信監理單位可以由技術層面解決的問題。

五、結語

  本文所述及之數項新興網路技術,其發展均有龐大的使用需求潛 力做為誘因。不論是I-Phone,ATM,CATV網路,或Wireless Internet ,其發展歷史或許均不久,但是其技術之成熟度或市場潛力則均不可 忽視。然而在我國現有電信法規下,又並非湊巧地均成為帶有爭議色 彩的題材。由於我國電信法修法時已經歷過長期辯論的過程,目前尚 仍有多項未臻完備之處。對其他尚在發展中的新興網路技術,我們大 可期待會創造出更多現有電信法規的灰色地帶。因此,只有持續地由 技術的角度,對電信法規進行合理化之解釋與修正,並且避開以政策 為導向的執法,方有可能在原本就屬於高科技的電信網路領域,建立 出具有公信力的電信監理體制。面對我國全體人民對NII發展的期待與 期許,認真嚴肅的看待現有的爭議與新興技術的來臨,似乎方是網路
電信界的科技人士與主管機關應有的因應之道。

 

參考文獻

  1. 《電信法》,1996年2月5日修正版。
  2. 〈回撥業者正朝著Internet語音服務跟進〉,《通訊雜誌》,1996年2月。
  3. 《電信與資訊現代化相關法規之研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1987年出版。
  4. 《建構健全資訊社會之政策法制研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1989年出版。
  5. 《電信白度書》,交通電信局總局主編,八十三年版。
Copyright(c)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