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校園魔爪,誰有責任?

by 現代婦女基金會

建榮是一個活潑開朗的國中生,雖然成績表現不是太出色,但運動細胞十分發達,他每天上學最開心的事情,就是可以和同學在籃球場上廝殺,享受汗水淋漓的痛快。然而,最近建榮的媽媽卻發現,他不太喜歡上學了,經常藉故賴床、裝病,要家人幫忙請病假。

建榮媽媽一開始很生氣,因為建榮偷懶而處罰他,後來她再仔細想想,認為建榮應該在學校遇到了什麼事情,才會有拒學的情況。於是她耐著性子循循善誘,終於了解故事的真相。

原來新來的體育老師,喜歡在打球時藉著指導的機會觸碰他們的身體,尤其喜歡抓男同學的下體。放學後還會用手機傳一些讓人不舒服的簡訊,例如:「真想看大家裸體打球的畫面,一定超Man的!」、「你的肌肉看起來真可口,讓人忍不住想入非非……」

建榮曾向校方反應過這位老師的行為,但是主任與校長並沒有積極處理,只是將那位體育老師轉調到別的班級。對建榮來說,學校並沒有提供保護的措施,好像默許老師騷擾學生,因此才令建榮開始不想上學,甚至連他最愛的籃球,也都變得不吸引人了。

防範校園性暴力,你我有責。Photo by Adam Jones, Ph.D.
防範校園性暴力,你我有責。Photo by Adam Jones, Ph.D.

近日新北市某國中發生老師涉嫌不當觸摸學生、性騷擾女老師及強制猥褻女學生事件,但學校沒有依規定處理,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當事人向監察院糾舉,最後監委提案,彈劾該國中校長以及相關教師,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性別平等教育法於民國93年制定,立法精神在於保障學生的受教權,因此法中規範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此與「性騷擾防治法」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並列為性騷擾防治的三大主要法規。

然而,性別平等教育法在申訴與救濟管道方面與其他兩法有所不同,為了避免當事人因為年幼,或是對於權威的畏懼而不敢申訴,因此只要任何人得知校園性騷擾事件,都可以進行檢舉,並不限於性騷擾事件的當事人。除此之外, 100年6月7日的修正條文中,更加強了相關人員的通報及調查處理責任,如「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便明訂了: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了「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校園性騷擾事件之外,依目前的法律規定,如果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等人員知情不報還可能受罰。而校方如果未依規定將性騷擾事件交由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處理,或是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之嫌,同樣也是違法的行為。

法令的修訂,是為了使校園性騷擾的防治工作更加完善,以本文中建榮的故事為例,建榮本人或知悉的朋友、家人、教師等,都可以針對體育老師的性騷擾事件向學校提出申訴或檢舉,而建榮向學校老師反應後並未獲得妥善的處理,校方明顯有違法的疏失,建榮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當地的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教育主管機關受理後,必須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深入調查與回覆。

防制校園性騷擾事件,人人有責,如果您對性騷擾事件有任何疑問,或對於性騷擾的處理流程不了解,歡迎與現代基金會承辦之性暴力防治組聯絡,將有專業社工提供諮詢服務或安排免費法律諮詢。
洽詢專線:(02)2351-2811,電子信箱:mwf.org@msa.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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