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自還債,符性別平權意義

by 莊怡臻

案例一:離婚之後,張女某一天收到法院來信通知,前夫積欠100萬的債務,銀行要她代償前夫的卡債。在結婚時丈夫無固定工作,靠她賺錢養家,好不容易有了一些積蓄繳了部分房貸買房子,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要法拍房子來代為清償。原本以為離婚後互無牽扯,卻必須賣房替前夫還債!

案例二:陳女和丈夫結婚多年,收到法院來通知,由於丈夫積欠百萬卡債,銀行要她代償債務。她為平凡家庭主婦,意外得知先生積欠不止一家銀行卡債,全部債務加總共有上百萬,陳女根本無力償還,背負龐大壓力,夫妻關係破裂。

以上兩種案例都跟民法親屬編裡面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相關。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呢?

一般夫妻在結婚的時候並不會特別向法院聲請適用分別財產,所以大部分都是採「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的財產制,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規定,如果離婚之後婚姻關係結束,配偶一方可以去要求分配對方的剩餘財產。這個制度的立法本意是希望能夠保障婚姻裡面經濟弱勢的一方,希望可以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並達到男女平等,家庭主婦/夫雖然沒有工作收入的經濟來源,也不會因為離婚之後變得一無所有。

然而2007年修法之後,夫妻之間剩餘財產的分配請求權失去了一身專屬權規定,所以銀行等債權人可以透過此一規定主張他方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案例一,張女在離婚之後,夫妻間法定財產制消滅,雖張女前夫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銀行卻去代位行使配偶的請求權利,希望能夠分配張女的財產,因而造成張女背負前夫債務的情形。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等團體上街頭要求修法。圖片來源東森新聞雲

而陳女的狀況,則是惡法直接侵入家庭,直接向配偶討債。銀行等債權人聲請法院將債務人的夫妻財產制由法定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以債權人的身分,「代位」向債務人的配偶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以陳女在某一天突然收到法院來信通知他們的夫妻財產制被銀行聲請宣告更改了,銀行的下一步就是行使請求權來討債。

聽到這樣的故事,讓人不免替他們打抱不平,夫妻財產本來就應該只是兩個人的事情,結果權限卻被開放,銀行或是債務管理公司也可以聲請,進而討債,相當沒有道理。尤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本意是希望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者的權益,結果反而造成夫債妻還的現象,讓許多人因為配偶債務而加重原本生活的負擔,像是陳妻或張女的狀況在這幾年不勝枚舉。在2007年修法之後,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行使此權利的案件數量暴增,根據司法院的數據資料,2008年的時候僅有2件,但在2010年增為347件,而2011年更攀升為將近2000件的案件量。銀行仗著惡法來正當討債,因此受害的人苦不堪言,有的必須背負債務,有的因此賠上了婚姻。

在各方努力之下,立法院於2012年12月7日通過修法,把銀行可以任意聲請法院宣告更改夫妻財產制的相關法條(民法第1011條)刪除,增訂「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規定。此新法也增訂溯及既往條款,所以如果類似案件尚未確定者,都可適用修法之後的規定。

女權會一直以來相當關心婦女權益法規,以及民法親屬編的修法。我們欣見立法院通過民法第1030-1條等相關規定修正案,遏止債權人/銀行藉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造成夫債妻還的不公平現象。

相關修法條文整理:

民法1009 通過條文 刪除「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
民法1011 通過條文 刪除「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民法1030-1 通過條文 新增「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將夫妻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債清98 刪除第二項但書 刪除「但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
新增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3 增訂溯及既往條款

(作者為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執行祕書)

相關新聞

延伸閱讀

觀看次數: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