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新法修正,保障兒少人權邁大步

by 陳薇雯

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雖已規範許多保護兒童及少年權益的法條,但也僅限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的範疇,對於兒童及少年基本權益並未法制化,因此容易造成兒童及少年基本人權及其他社會權益受到影響,而他們又因無法替自己發聲,因而使他們的權益受損。

在民間兒少福利服務團體積極推動下,今年(2011)11月11日,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從原本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改名修正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修法後的內容也擴大了服務範圍,將原本只著重於兒少福利服務,擴展至為保障全體兒童及少年成長所需的普遍性權益與福利服務措施,同時也將兒童及少年基本權益法制化,增列兒童及少年社會參與權、表意權、遊戲權、教育平等權、人格發展權、就業環境保障及健康權益等等。此次「兒少法」三讀修正,除前述概念描述外,我整理了修正後的兒少法四個重點,簡述如下:

一、保母托育服務改為登記制

兒童少年不再是弱勢的受照顧者,而是權益保障的需求者。Photo by chiang

為了減少非專業人員照顧,而發生嬰幼兒被照顧時意外情事,新法中規定提供居家式服務者,要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且須年滿二十歲,並領有保母技師證、相關科系或是領有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三者擇一之資格,才可擔任保母資格。托育政策催生聯盟認為這套兒少新法為推動國小課後照顧、保母托育服務等「平價、優質、普及公共托育」理念奠定基礎,期待維持現行的國小課後照顧「公共化」,支持一般及中下社經地位家庭兒童及家長;保母證照制需在3年內完成,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研發周全可靠的嬰幼兒托育方案,克服費用及服務量的障礙,以因應一般勞工家庭的需求。

二、杜絕販童事件,嚴格收出養規範

為了避免販嬰事件的發生,在兒少收出養制度方面,嚴格規定收出養程序及收費標準,也明訂以國內收養人為優先之原則。因此,除六等親及夫妻其中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其餘收出養媒合皆應委託政府許可之非營利組織機構 從事媒合服務;另,收養人也需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等,是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

三、為保障兒少閱讀權,平面媒體禁羶色腥

新聞報紙常出現會影響兒少身心發展的照片與文字,此修正法案,針對新聞報紙內容進行限制與管理,希望可減少對兒少身心不良發展的影響;對於此修正法案內容,引起報業公會的反彈,他們認為禁止刊登血腥、色情、犯罪等事件細節,是侵害公益與民眾知的權利,也是新聞自由的退步,而他們也認為,對於兒少身心健康,媒體責無旁貸,但犯罪事件不會因媒體沒報導而消失,反因媒體的披露,才可顯示出現實社會存在的問題,使政府看見並重視,進而改善;報業公會與立委、社福團體對此內容看法形成兩極端爭議。另外,對於網路內容,傳播主管單位NCC也進行管理與把關;而其他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及網路遊戲等,也將進行分級,希望達到降低兒少接觸影響身心發展的不良管道。

四、維護兒少隱私權,重視兒少個資保密與保障

在新聞報導兒少性侵、兒虐或是家暴等案件中,不時可看到兒少的個人資訊在報導中出現,在新法中規定,為了保護兒少安全及隱私,不得報導或刊登兒少身分資訊對象,包含監護權事件爭訟事件當事人,或刑事案件當事人等。受害兒少個資保密的目的,在於保護受害當事人免於受到二度或是更多的傷害。但如果涉及維護公共利益,保障社會大眾權益安全時,則不在此限定內。另外,新法中也將村里幹事增列為兒少保護責任通報人,擴大加強兒少保護機制,以保障兒少權益與安全。

此次兒少法的修正,回應了當下社會多元變遷中,兒童及少年將面臨的高風險環境挑戰,將原來兒童少年的「需被保護照顧的依賴者」,提升至「權益保障的需求者」,重新賦予兒童少年自己的權益價值,也跳脫了以往兒少法以提供弱勢兒少福利為主要的概念大不相同,而這次修法,也似乎代表著台灣的兒少福利保障,又向前邁了一步!

(作者為台北市東區單親家庭服務中心社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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