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婚姻,也要其他:讓多元的幸福遍地開花

by 陸詩薇

楔子

35歲的東妮,結束了一段10年的婚姻後,帶著5歲的女兒小玻生活,她很幸運遇到了第二位人生伴侶阿蔚,於是,東妮與小玻、阿蔚共組家庭,兩個媽媽共同擔起親職責任,阿蔚是常常值夜班的女警,所以平日總是由東妮負責接送小孩、照顧小孩、參加小孩的家長會;小玻在學校最好的朋友叫做亞亞,亞亞的爸媽已經同居超過十年,如果沒意外,打算恩愛在一起一輩子,但是不打算結婚;亞亞所居住的社區裡,有一個「陽光之家」,裡面長期住著十幾位感染愛滋的成人和兒童,他們共同生活、彼此照顧,其中有好幾位病友也擔任愛滋感染者權益組織的工作人員。

伴侶盟(左)在市集辦理多元成家百萬連署活動。伴侶盟提供

多元家庭早就存在,只是國家法律拒絕看見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在2012年9月8日,正式為「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多人家屬」的三胞胎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展開為期一年的百萬連署。身為伴侶盟的成員,我很少覺得這是一件「很進步、很前衛」的事,反而覺得我們在推動的,對於東妮、阿蔚、小玻、亞亞的父母,或陽光之家的家人們而言,其實是已經遲到很久的正義。

長久以來,「家」的樣貌就很多元,絕對不只有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單身的一個人,可以是一個家;帶著孩子或寵物的非異性戀家庭,是一個家;同居一輩子卻不想結婚的異性戀伴侶,是一個家;彼此沒有愛情關係、也沒有性關係的兩個好朋友住在一起彼此陪伴,是一個家;有結婚、沒結婚的一群人生活在一起互相照顧,例如宗教靈修團體、愛滋病友組織、熟年彩虹公寓等等,也是一個家。

這些多元的家庭與親密關係形式,長期存在於台灣社會,只是國家不承認,也看不見。行政院主計處每10年一次的大規模人口及住宅普查,數十年如一日地將「同居」與「有配偶」列為同一種「婚姻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徹底漠視單身者或LGBT族群非婚伴侶等等各種「非婚公民」的存在,連看都看不見,遑論有任何保障。台大法律系陳昭如教授在《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第27期《婚姻作為法律上的異性戀父權與特權》一文中,詳細整理出所有婚姻配偶在現行法下所享有的權利,包括生育給付津貼、退休金、各種補償與撫恤金、職務調動或各種給假要件、損害賠償請求權、使用人工生殖的權利等等,同時,外國籍配偶可以因為婚姻而享有各種身份上的保障,例如歸化、定居、停留、永久居留等權利。由此可見,不管你的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為何,如果你不進入婚姻,在現行法的結構下,所受到的不利差別待遇,將遍及生活的各種層面。

多元成家方案選擇一:婚姻平權

舉例而言,故事中的東妮最擔心的事情,很可能就是萬一自己不幸身故以後,阿蔚和小玻要怎麼辦?依照現行法律,阿蔚無法收養小玻,即使阿蔚是小玻在世界上除了東妮以外最親的人,兩人也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所以小玻很有可能被送回生父身邊、送到寄養家庭,而必須與阿蔚分離;如果阿蔚的夜班工作是家裡主要的經濟來源,她最擔心的事情恐怕是,萬一自己不幸因公殉職,東妮和小玻不能繼承她的遺產、也不能領取她的撫卹金。如果我們認為,東妮和阿蔚的承諾,與任何一對異性戀夫妻一樣有價值,她們的家庭,與任何一個異性戀婚姻家庭一樣值得保障,法律就不應該因為她們的性傾向,而使她們的關係、家庭、子女受到不利的對待。所以,伴侶盟三胞胎草案的第一部分,就是婚姻平權,我們拿掉了現行民法中關於婚姻的種種性別要件,把「夫妻」改成「配偶」,「男女」改成「當事人」,讓現行由異性戀壟斷的婚姻窄門,能向同志、跨性別族群開放。

請支持伴侶盟的多元成家民法修法草案百萬連署行動。Photo by cstrom

雖然,現行婚姻制度,無論在法律或社會文化面向上,都有許多缺失,例如用刑法來懲罰婚外性行為、根深蒂固的性別角色分工等等,這是我們長期必須努力改善的目標。然而,我們認為,打破婚姻的異性戀壟斷,也是「革命婚姻」的重要里程碑,當非異性戀族群也可以進入婚姻,我們也開始重塑婚姻的內涵,當婚姻從異性戀特權,漸漸成為人人可享有的平權時(當然,我們仍然不能忽略婚姻對於經濟弱勢或其他弱勢族群所造成的門檻),這些非異性戀族群,才能真正享有「選擇進入婚姻與否」的自由。

要婚姻,也要其他!

婚姻平權是反歧視、爭平等的重要主張,但是伴侶盟認為,只爭取婚姻平權是不夠的,因為婚姻並不是通往幸福的唯一道路,也絕對不是組成家庭的唯一方式。婚姻是高密度的權利義務關係,配偶雙方會和對方親人成為姻親、是對方財產的法定繼承人、婚姻中所生的子女受婚生推定等等,這個選項應該向不同性傾向的人開放,但是,這並不是、也不應該成為我們成家的唯一選擇。

所以伴侶盟在婚姻平權之外,也同步推出了伴侶制度與多人家屬制度。如果說婚姻制度是配好的套餐,從前菜到甜點都由餐廳決定,伴侶制度則容許「單點」,雙方可以本於平等、彈性、自主的精神,協商彼此的權利義務內容。雖然伴侶制度仍是一對一的關係,但並不限制雙方的性別與性傾向,締結為伴侶的兩個人,可以是像故事中亞亞的父母那樣不願意結婚的異性戀伴侶,也可以是兩個同性別的伴侶、好朋友、好鄰居,彼此之間互相支持照顧,不必然一定要有愛情關係或性關係。伴侶雙方不會與對方家人成為姻親、不負有性忠貞義務、可以自主約定遺產繼承的順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應如何行使等等。

最後,幸福快樂的家庭,也不必然非由一對一的配偶或伴侶組成不可。伴侶盟的多人家屬制度,希望把「選擇家人」的權利還給人民,「家人」不一定是有血緣關係的「親人」,如故事中互相扶持照顧的愛滋感染者們,或三五好友們所組成的彩虹公寓、好幾對夫妻或伴侶同居共財的「部落式共食組織」等等,都可以透過戶政登記,光明正大宣告彼此的家人身份,享有日常家務代理權,也互相負擔一定的扶養義務。

讓多元的幸福遍地開花

2012年10月27日第10屆同志大遊行,喊出了「革命婚姻:婚姻平權、伴侶多元」;12月20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男同志伴侶陳敬學和高治瑋結婚登記行政訴訟案,準備暫停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12月26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舉辦了「同性婚姻合法化及伴侶權益法制化」公聽會。我想,這是台灣歷史上,距離實現親密關係民主化最接近的一次,伴侶盟堅持,通往幸福的道路,除了婚姻,還有其他。2013年,讓我們繼續打擊單身歧視,爭取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多人家屬,讓多元幸福的價值遍地開花。

(作者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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