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修法,才有選票

by 罔氏

立法委員又將在今2001年改選,38國際婦女節當天,部分婦女團體為了檢視新政府的婦女政策的落實成效,以及立法院審查法案的進度,分別舉辦了 「講清楚,說明白──婦女政策拿出來!新政府婦女政策整合會議」和「女人修法大回顧.國會立法不停駐」活動。根據陳水扁總統於總統大選期間,所簽署的婦女 政策支票,婦女團體發現落實的情況屈指可數;同時,國會亂象拖住了許多攸關性別權益的法案,都是今年38節最大的反挫!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與周清玉立委辦公室於3月8日邀請相關政府部門,就去年總統大選前陳呂總統候選人於38婦女節時簽署的婦女政策支票,提出政策執行進度報告,並就相關預算編列情況進行說明,督促新政府婦女政策的落實。

針對陳水扁總統所承諾的婦女政策支票內容,共有八項,分別為:

  1. 內閣閣員及由本人直接任命之大法官、考試與監察委員,每四名將有一名女性。
  2. 警政署設置人身安全科,全力推動警力社區化。
  3. 全民健保持續公辦公營,且改以公民身份而非職業類別為單位。
  4. 國民年金於民國90年如期開辦,基礎年金由稅收支付,且以公民身份而非以職業類別為單位。
  5. 任內促進透過「兩性工作平等法」,杜絕職場性別歧視與性騷擾,落實母性保護精神。
  6. 任內制訂「性別平等教育法」,致力於追求平等、消除歧視的性別教育,營造尊重差異與多元的文化環境。
  7. 普設社區化且平價之各式照顧福利機構,滅除女性的家庭照顧負擔。
  8. 有關性產業問題的處理方式,將廣泛諮詢各界意見,研擬周全政策。

在上述政策中,僅有第5、第6及第7項等法案政策,政府部門著手進行規劃;在性產業方面,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雖已研擬研究計畫欲進行委託,但尚未 進行,應加快其腳步;至於確定跳票的國民年金,仍希望行政院儘速重新規劃國民年金制度,並增列預算以確保國民年金制度的實施,同時目前迫切要進行的是制訂 暫時性的輔助措施,以保障老年弱勢婦女的生活經濟安全;關於警力社區化也遲遲未聞樓梯響,令人備感失望,莫不期盼八大政策能及早落實,使各領域的女性權益 確實被保障。

接著我們再來看看立法院方面。因婦女團體長期積極遊說,我國原本男尊女卑、夫權獨大的民法親屬編,自1990年代起,逐一被修正、廢止,這也是台灣婦 運史最重要的一次修法運動。從1995到1998年,立法院逐步將「子女監護權原則歸父」、「妻冠夫姓」以及「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等父權條文一一刪除()。但諷刺的是,從1999年2月迄今,性別權益法案的進度卻是一片空白。

婦女團體所期許兩性平等,同時包括了強調兩性在職場中(公領域)的地位及機會平等,以及倡導家庭中(私領域)的平等分工。但是目前「家務責任」仍舊是 家庭主婦或職業婦女的沈重負擔,家庭主婦犧牲自己工作權益,為全家提供免費家務勞動之餘,卻仍被譏為「米蟲」。而職業婦女在下班後仍需面對龐雜的家務工 作,造成一根蠟燭兩頭燒的疲憊困境。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及晚晴婦女協會參酌瑞士「所得分配」夫妻財產制為藍本,著手修改我國的夫妻財產制,以反映夫妻財 產各自獨立、兼顧家事勞動價值的世界潮流,稱為「新晴版」,該夫妻財產制草案也於2000年4月再度送入立法院,卻遲遲未排入議程,將近一年卻毫無進展。

為了讓女性擁有平等進入職場的機會、公平的待遇、升遷管道,免於受到性騷擾與性別歧視,婦女新知等於1990年第一次送案,且立法推動長達十年之久的 「兩性工作平等法」,1999年3月8日再度送案後,終於進入朝野協商階段,行政院版及新晴版的整合版亦已出爐,現今只差立院最後審查的臨門一腳。

除此之外,包括民法親屬編(分居制、子女姓氏、通姦除罪)、兩性平等教育法、家事事件法、優生保健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現行法規定:夫妻不同國 籍,包括婚姻及夫妻財產相關法律均仍優先適用夫的本國法)等,立法院中仍有諸多婦女及兒童權益法案尚未進行審查,更有許多條文及法案仍在研議修正或未送案 階段。

每一次選戰開打,候選人們都競相強調自己有多重視婦女權益,大開支票汲汲營營爭取婦女選票,然而透過婦女團體的監督訴求,全國的姊姊妹妹可以清楚看到 這一屆立法委員交出來的竟是一張不及格的成績單,廣大婦女權益因立委們的政治鬥爭、立法進度停滯;各項婦女政策也隨之延宕。我們不禁要問,女選民的權益真 的受到關注了嗎?「婦女權益」難道只是競選時吸引選票的口號而已嗎?我們希望,在即將到來的立委選舉中,女選民能夠藉由手中的選票對候選人作嚴格的考核評 鑑,監督各項性別權益法案的修法進程,我們更邀請姊妹們一起向立法委員疾呼:「努力修法,才有選票」!

註:性別權益法案修法回顧(由婦女新知基金會和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1994年 大法官宣告民法第1089條『親權行使以父權為優先』違反憲法兩性平等原則。二年後,通過修正民法第一○八九條、刪除1055父權優先條款,子女監護權依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
1996年七月 大法官宣告74年6月4日修正前『不屬夫之原有財產由夫享有權利』,違反憲法兩性平等原則。當年九月通過74年6月4日以前,適用聯合財產的夫妻,不動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86年9月27日起,妻子名下的不動產,都歸妻所有。
1997年一月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施行。
1998年四月 大法官宣告民法1002條「夫或贅夫之妻有住所最後指定權」違憲。當年五月立院通過刪除民法第986條『相姦者不得結婚』、第987條『女子再婚待婚期六個月』、將民法第1002條修正為『夫妻住所以共同約定為原則』、將民法第1000條取消妻冠夫姓的原則。
1998年六月 6月24日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施行,一年後保護令全面正式施行。
1999年一月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等,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等訴訟可與離婚官司一併提起。
1999年一月 通過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明訂子女監護權之更改、扶養費之請求為非訟事件。扶養費給付可命一次或分期給付。
1999年 刑法增訂『妨害性自主罪』章並公布施行,性侵害案件除了夫妻間強制性交及兩小無猜案件仍維持告訴乃論外,其餘自2001年1月起全面改為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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