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戀情是原罪嗎?

by 李怡慧

勞基法實施以來,其中的條例常常發生解讀的落差,也無前例判定可依循,造成一些工作者對於自身權益保障的迷思。例如最近新聞報導「國泰人壽」發生解雇主管的狀況,「國泰人壽」一位溫姓主管被公司解聘,並且沒有拿到資遣費用,公司的理由是他在工作上犯重大失誤,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依據勞基法12條規定,公司得以不發任何預告工資與資遣費,而失誤的原因是來自於他在公司發生婚外情,犯了公司的大忌。

報導指稱,溫姓主管常在辦公時間,透過電話與人打情罵俏,亂開黃腔,並與公司同事發生不正常的戀情, 「國泰人壽」覺得溫姓主管的行為已經構成妨礙他人工作的狀況,而記兩大過予以免職,並基於勞基法的判定,他們可以不支付溫姓主管資遣費與預告工資。溫姓主 管不服,一狀告上法院,這案子後來開庭審理,法官卻判定「國泰人壽」需要全額支付該支付的資遣費用,法官根據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七八六號判決見 解,認為雇主不得支配勞工的私生活,亦不得以勞工私生活不當為由,作為解雇或懲處勞工的理由;這則報導,讓 內部也設立相關條文的許多大企業陷入被媒體詢問的狀況,但如「統一企業」與「京元電子」等,依然堅守這工作規則。

針對這項判決,基本上,勞基法與公司規則本來就不能涉及個人隱私,私生活應該是員工本身的權益,但從 另一觀點來看,如果「國泰人壽」這案子是經由其他員工檢舉,覺得溫姓主管在公共場合打情罵俏、開黃腔,此言行涉及性騷擾,讓他人造成不舒服的感覺,這案子 可能就要移到性騷擾評議委員會處理,而公司也要因此對於內部進行相關懲處的措施了,與現在是因為工作規則訂定不妥而造成的爭議狀況,是不同的兩種結果與影 響了。

針對是否涉及性騷擾的影響,「國泰人壽」內部對於這部分卻未提及,不知是否是內部對於就業歧視的意識未明所導致,這或許也是企業內部對於工作守則中,到底是限制重要,還是防治保護措施重要的抉擇不同吧。

一般企業常常對於內部的管理制度紀律嚴明,但對於員工權益的保障卻常常視而不見,到底員工是否只是公司的賣命螺絲釘,用完再換,還是為了延長螺絲釘的使用壽命,老闆願意多付出一些關心在其中,這也就看在企業考量上的眼光夠不夠長遠了。

針對企業的角度來看,許多公司制定「嚴禁辦公室婚外情」這項政策,起因大多是因為曾經有員工因婚外情與 辦公室戀情而造成公司名譽受損,公司因此背負上不懲處就是鼓勵的形象,讓受害者不服,公司基於管理者的立場而立相關規則,統一管理,以示公平;公司這樣的 初衷是可以諒解的,但是如果非不得已要設定這樣的條例,是否在條例上應該要載明哪些屬於重大違反的狀況,怎樣算是違法,單是辦公室戀情,應屬正常戀愛,如 果單純戀愛都被禁止,那不就等同於懲罰戀愛者?

就如當初已婚懷孕婦女,因為懷孕而被視為必定無法在工作上全力以赴而遭解職一樣,懷孕變成原罪,負面的 造成女性就業的桎梏,這樣的措施就明顯的過於粗糙,也難以服眾,是否未來企業再訂定相關守則時,立意與守則內容可以有一個比較明確而清楚的說明,並且明白 釐清公領域與私領域的界限,以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爭執,讓職場環境可以更友善!

(本文作者為上班族協會執行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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