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苦,是因為還在使用無效的方法

by 黃志中

對於多數的婚姻暴力加害者而言,婚姻中的暴力衝突並沒有帶給加害者任何的快樂。無論是衝突中的憤怒、生氣或暴力後的不滿、怨懟,暴力並未為不協調的婚姻帶來任何助益,反倒是更加地惡化了婚姻的品質。雖然如此,我們仍然看到在同一個婚姻中,暴力不斷地上演,不僅被打、被虐的人苦不堪言,打人的人也繼續停留在婚姻的困難中。既然暴力造成了婚姻關係無比的創傷痛苦,那麼人們為何讓暴力繼續在婚姻生活中發生呢?

暴力行為對婚姻暴力的加害者來說,是他試圖要去解決婚姻衝突所使用的方法。當面對婚姻中的不愉快時,加害者會去使用他所認知到及所經驗過,可能有效的方法,常見的包括忍耐、壓抑自己、藉說理以試圖說服對方。當這些看似較為和緩的方法都未能依自己的期待,改善婚姻衝突時,加害者往往就開始尋求所謂「外在控制」的方式,包括責罵、限制、恐嚇、貶抑、毆打等行為而強加於受害者身上。在使用這些極具破壞性的行為時,加害人會深信對受害者使用這些外在力量,可以改變受害者而達到自己所想要的婚姻的模樣。顯然地,在這樣的暴力模式下,婚姻不僅未能循加害者的想法發展,反而一步一步因著暴力傷害而踏上關係瓦解的命運。

加害人是想改變婚姻的不愉快的,但是他的努力不僅無效,還因所做所為的傷害,使自己的家人受傷,也使自己更為痛苦。可以說,加害人是使用了無效的、有害的方法在「經營」自己的婚姻。

當你問一位暴怒的先生,他所期待的婚姻是一個什麼樣的婚姻?你很可能會得到這樣一個答案:「我希望的婚姻,是夫妻雙方同心協力為生活而努力,能關心家人,而子女也受到良好的管教。」但是這樣的期待,總因太太如何如何地不是而被破壞。在探討為何婚姻變得如此不堪時,加害者常會使用「極大化對方錯誤,而極小化自己責任」的觀點,以解釋雙方在婚姻中的行事。

所以在面對婚姻衝突時,加害者所努力的是矯正對方不當的觀念行為,只因為加害者深信對方的錯誤才是婚姻衝突的最根本原因。而加害人所使用的「矯正」對方錯誤的方法,則是各種暴力控制的言語、行為。因為未能察覺自己在婚姻衝突中的責任,理所當然地要求對方改變加害者所認定的錯誤,其結果是婚姻關係無可避免地遭到毀減。

以往在協助處理婚姻暴力事件時,對於加害者的工作方向常有幾個重點,包括加害者瞭解法律及相關規範、加害者學習同理被害人的創傷和痛苦、加害者察覺性別意識的不良影響、加害者辨識暴力發生之危險情境並能採取不同策略方法以避免暴力的發生等,均為家庭暴力防治體系所強調者。

這些工作的重要方向固然有其對婚姻暴力本質之瞭解,也為加害者降低其婚姻暴力再犯所必需。但在婚姻暴力工作實務上,加害人常常是對整個家庭暴力防治網路、加害人處遇工作等充滿了不滿和抗拒。顯然地,若單只是將加害者當做是家庭暴力罪犯,是唯我獨尊的自大者,是男性沙文主義者,是衝動控制不良者,雖然沒有違背加害人的暴力本質事實,卻也很難在這些可能更為加深其抗拒反應的暴力本質歸類下,與加害者建立具有效能的處遇關係。如能看到加害者在婚姻暴力中的痛苦,進一步看到加害者在此衝突中無法自拔的無能困境,進而協助加害者體察到本身在婚姻衝突中所採取的行動方法,不僅無法解決婚姻問題.還更是加大婚姻關係的裂痕。意即,加害者之所以感到痛苦,其關鍵之一在於他一再地使用無效的方法以試圖去解決婚姻衝突。在未能察覺到自己所使用的方法是如此無效,使得自己繼續的生活在衝突婚姻的失敗關係中。

因此,依現實治療的觀點,協助加害者去省察自己對於婚姻的期待、自己所想要的婚姻是什麼樣的婚姻、自己希望從婚姻中獲得什麼目的、乃至不希望自己的婚姻發生什麼問題。而對於這些婚姻的期待,加害者做了什麼事、做了什麼努力。加害者的所做所為,是否真能使加害者達到他對婚姻的期待、符合他對婚姻發展的方向,有效地獲得想要從婚姻獲得的目的?如果所做所為不能有效地使加害者達到他對婚姻的期待,甚至是背道而馳,那麼加害者能否審慎地評估瞭解到,自己所使用的方法是如此地無效,使得所期待的婚姻目的無法達成,而造成自己莫大的痛苦。

所以,當一位期待擁有一個和諧快樂婚姻的酒鬼先生,在不斷地酒後亂性、酒後施暴之後,他的婚姻不再是和諧、快樂,而加害者也因此而身處於痛苦的婚姻之中。那麼,協助加害者體察到喝酒不會使他擁有幸福美滿的婚姻,喝酒更無助於使他改變衝突婚姻的痛苦,喝酒只會讓他不斷地面對婚姻衝突的痛苦。在深刻體認到自己的喝酒行為對經營美滿婚姻是如此的無益、無效時,此一感受可以啟動加害者改變的動機。否則,當加害者一味地對容易引起暴力衝突的情境,採取合理化、淡化、否認的觀點,而未能察覺自己的無效、有害行為,加害者對於自己所為將不會認為有改變的必要。

痛苦,可以是來自期待的落空與努力的挫敗。探究加害著在婚姻衝突中的苦楚,並不在於同情其處境,更非忽視遭到傷害之被害人的創傷境遇。對於加害者痛苦的正視與探索,可以協助加害者釐清自己對於婚姻的期待,並檢視自己為婚姻理想努力的方向,是否真的能與所期待者契合。

當加害者逐漸地體認到自已所使用的方法是那麼地無效,不僅婚姻期待落空,也傷害了自己的家人。那麼,加害者才能有動機去尋找有效的方法,以解決所處的婚姻衝突。當然,當加害者可以用更為有效的方法去處理婚姻衝突,減低自身的痛苦,其婚姻暴力再犯的可能性自然可以減低。

(本文作者為高雄阮綜合醫院家庭醫學科醫師,經作者同意,同時發表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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