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制度修法聯盟成軍

by 陳怡君

分居制度在台灣討論已有數年,立法之路一波三折,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晚晴協會等數個婦女團體組成「分居制度修法聯盟」提出民間版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待提出配套縝密的分居制,讓怨偶可以有離開婚姻、重生的管道。

我國現行離婚採有責主義,任何一方犯了通姦、坐牢…等等不可原諒的錯誤,想走的一方才能請求離婚。囿於裁判離婚之要件過於嚴格,讓婚姻觸礁的夫妻難以離婚,感情破裂的夫妻,夫妻、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員,只能繼續維持有名無實且品質不佳的家庭生活。

討論中的分居制度就是准許夫妻在分居若干年後,任何一方圴可以分居期間屆滿而主張離婚,採取的觀念是「破綻主義」的婚姻關係,也就是婚姻是否持續端看婚姻品質,當婚姻已經名存實亡,便可以申請離婚。

根據修法聯盟草案,夫妻事實分居一年後視為感情破裂,得申請協議分居或裁判分居,夫妻分居滿三年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惟法院認為離婚對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或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可以駁回;分居滿五年者,除非一方在分居期間沒有付生活費,皆可提起離婚。

也就是說,只要兩造分居確定,過了三年後,任一方可要求離婚,並預留彈性讓法官以未成年子女、婚姻中弱勢一方的處境為考量,不過,只要分居滿五年,直接可請求離婚。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秘書長黃嘉韻表示,根據新知民法專線的經驗,許多想要離婚的婦女因為家暴或其他原因,一時衝動帶著孩子離家,和配偶分居多年後,夫妻關係形同陌路,卻離不了婚,還會有子女監護權的紛爭。晚晴協會理事長紀冠伶律師則表示,感情失和的夫妻硬要住在一起,有時更增彼此痛苦,也無法好好思索家庭未來走向,而適時的分開,反倒有助於感情的修復與維繫。

與配偶分居十多年的王先生表示,自己婚後常被配偶痛毆私處,受不了逃了出來,十多年來背負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無法享受家庭子女的溫暖,更無感情慰藉。傳統觀念覺得女性是婚姻的弱者,法官不看妻子多年對他的家暴與騷擾,自由心證判他離婚官司敗訴,導致他的人生黃金期白白浪費。

王先生感慨,勸和不勸離是台灣傳統觀念,但是離婚也可以是一種重生與解脫,他自己不幸遇到「自己得不到幸福卻也不放手」的配偶,十幾年來為了求一個「自由之身」,協商、請求、告上法院……等等方法都用過,配偶欄上的名字,卻還是在原處。他非常期待分居制度可以快快過關,像他一樣被劣質婚姻綁住人生的人,才有個管道脫離枷鎖,重尋人生第二春。

談到分居五年後可合法離婚,不少婦女會擔心糟糠妻會受到老公無情拋棄,另築香巢。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林雅鋒則提醒,婚姻是兩個人的結合,婚姻不是對固守「婚姻道德者」的報酬,也不是對極欲離開婚姻者的報復,品質有問題的婚姻,是否有存在的價值,值得大家深思。同時,修法聯盟也強調,為使婚姻中弱勢之ㄧ方與子女獲得保障,法案中也設計了相關財產、生活費給付的規範。

另一方面,林雅鋒也認為,判決分居最好不要由法官決定,可在社政解決紛爭,否則徒增法官負擔,裁判分居又跟裁判離婚有何分別?

綜觀歷史脈胳,會有分居制度,是因為從中世紀的歐洲教會禁止離婚,英國、愛爾蘭等教會國家為了應付人世間愛恨離合的現實,只好出現「分居法」。接著到法國大革命後,法國承認離婚制度,再演進到十九世紀各國雖廣泛地承認離婚,但就離婚原因仍採嚴格的有責主義。之後,直到二十世紀初的瑞士民法首開破綻主義之先河,歐美各國才引入破綻主義,這段轉變經歷數個世紀。

在台灣,晚晴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早在民國78年間成立「民法親屬編」修法小組,積極推動「事實上不同居達五年以上」之婚姻,夫妻之任一方可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當時深獲受家暴、外遇之苦、且苦無證據可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者的共鳴,然而對於害怕台商老公一去不回頭的台灣大老婆來說,分居制度猶如洪水猛獸,法案因此耽擱。

近年來,婦女團體重新推動分居制度,除了修法聯盟律師持續就分居其間是否要負忠貞義務、其間出生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等等未定案的細節做討論,女權會也計畫舉辦更多場公聽會,持續推動分居制度立法。

(作者為台灣立報性別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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