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生產民主制

MONDRAGON式勞動合作公司的組織原理

                           鄭麗文

一、民主理論

  勞動合作公司 (Woker Cooperative) vs. 投資者所有公司 (Investor-owned corporation)

  Mondragon式的勞動合作公司有兩項主要的規範原則:一、民主理 論;二、勞動價值理論。因為這兩項原則,使得勞動合作公司與傳統 投資者所有的公司對成員的定義、成員權利的性質及內容、公司內部 的組織形態和決策過程以及用以表彰公司淨資產所有權的方式皆有所
不同。

1.成員

產。
  因此,在由投資者所有的公司,也是現在台灣社會中最普遍的公 司形態中,成員的權利是財產權,也就是可以轉讓買賣的權利。相反 的,在勞動合作公司中,成員權利乃是基於其在公司裡工作的功能性 角色而取得的屬人的權利。
  我們可以用民主政體中的成員權利也就是公民權來和此處所謂的 屬人權作類比;公民權是基於其在一特定政治社區內功能性的角色而 取得,譬如住在該社區的住民;此等權利是不得買賣的。因此,我們 可以說勞動合作公司是一個民主的“勞動社區”,其將成員權利賦與 在此工作的人;就好像縣市是一個民主的生活社區,將投票權賦與住 在該縣市的人民一樣。   屬人權的取得資格是基於其功能性角色之地位,例如縣市的住民 ;而且,成為成員而獲得屬人的成員權利的唯一方法就是具有功能性 角色之地位,也就是成為該縣市的住民。因此,這種權利是不能透過 買賣而取得。因為,一買主不一定具有成為合格成員之功能性角色的 地位,而若是已具有該地位則無須利用買賣取得成員權利。   因而在勞動合作公司,唯有在該公司工作才能取得成員權利,不 同於一般傳統公司是透過股權的擁有而獲得,又此權利是屬人權並非 股權可買賣、轉讓、繼承。因此,勞動合作公司成員權利的取得與其 是否擁有對公司資產的財產所有權無關。

2.組織與決策

  因為成員的定義與成員權利的性質不同,使得公司內部的組織形 態和決策過程也不同(關於成員權利的內容,將在後面詳加論述)。 雖然不論是傳統公司或勞動合作公司都是由其成員以民主的投票表決 方式來決定公司的營運,但因對成員的定義不同,在傳統公司是由絕 大多數不在公司上班的股東組成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選任董事,組 成董事會。董事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在勞動合作公 司則是由公司所有的勞工組成大會,由大會選舉組成管理委員會。管 理委員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向大會負責。管理委員會的委員都是公司 的勞工,而董事會的董事則多不在公司內上班。   再者,因成員權利本質的不同,在傳統公司本於對股份的財產權 ,而使是項權利不僅是一種可自由買賣轉讓的商品,且是基於股權的 多寡來計算其權利。因此,股東的表決權數是以其擁有的股份數來決 定,而使持有大量股份者可控制公司。然而,在勞動合作公司則是本 於在公司工作之地位而取得的屬人權,因此在表決權上是依照一人 一票的定律,使每個成員的參與具平等的意義。   依照以上所介紹的原理就構成了勞動合作公司的第一項規範原則 ─民主理論。接下來要談的是勞動合作公司和投資者所有公司在關於 成員權利的內容與表彰公司淨資產所有權的方式上的差異。這部份牽 涉到勞動合作公司的第二項規範原則─勞動價值理論。

二、勞動價值理論

1.成員

  根據勞動價值理論,人們有權享有其勞動的果實。而所謂勞動的 果實包括了正面與負面的結果。公司的產品代表公司所有勞工共同付 出勞動力的正面果實;而用以生產的原料、機械、廠房則是勞動力所 消耗的負面的結果。用法律的觀點來看,公司乃是法人擁有法律上的 人格而有權利義務能力,因此,公司對其產出享有權利、對其消耗的 輸入負有責任。而根據勞動價值理論,公司的全體勞工對勞動的正面 果實享有權利、對負面結果亦負有責任。所以依照勞動價值理論將導 出公司的合法成員應是該公司的全體勞工。

2.決策與利潤

  此外,關於市場價值,一公司全體勞動力的正負面果實的淨價值 就是該公司的所得扣掉非勞動成本,也就等於薪資加利潤。那麼,依 照勞動價值理論不僅是薪資,而是整體利潤皆應由全體勞工享有。因 此,根據勞動合作公司的兩項規範原則─民主理論加上勞動價值理論 ,公司的表決權和利潤都應歸屬於擁有在公司工作之功能性角色地位 的全體勞工,並且,表決權採一人一票原則,利潤分配則是依據工時 、專業知識、決策責任…等因素構成的給付結構作成分配。所以,在 勞動合作公司成員權利的性質是屬人權,其內容則包括對於公司決策 的表決權和對生產過程所生利潤的權利。   勞動合作公司的兩項規範原則適用的結果使勞工成員不再是受雇 於資方,他們並不出賣勞動力而是出賣勞動力的果實。勞工成員並非 出賣勞動力來換取薪水,而是將其勞動成果拿到市場上販賣換取對價 ,用以支付非勞動成本並享其利潤。因此,勞工成員的收入不是其勞 動力作為一種商品的市場價格,而是其勞動成果的淨市場價值。

3.所有權

  在傳統股份有限公司一切權利義務皆以股份為核心。股東因擁有 股份而為公司的合法成員、其表決權數依股份數計算、利潤依股份數 分配,而所有股份的總值就等於公司的淨資產,股東也藉由股份的持 有來表彰其對公司淨資產的所有權。Mondragon式的勞動合作公司則將 屬人權的成員權利與對公司資產的財產權加以分離,並創設了「內部 資本帳戶」(Internal capital account)制度取代發行股票來表彰對公司勞動
合作公司的所有權。
  所謂「內部資本帳戶」制度,是在勞動合作公司內每位成員皆有 一個資本帳戶,帳戶內記載各該成員對淨資產的所有部份,當該成員 退休或離開公司時,公司依帳戶記載的數額在一定期間內付清給該成
員。
  在Mondragon的勞動合作公司,公司每年的利潤依法至少提撥10% 作為教育、文化或慈善之用;另外,管理委員會決定提存一定的比例 做為公積金(相當於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積制度);最後,剩下的盈餘 則自1966年起即全部分配記載在成員的資本帳戶中,而並不現時地以 現金支付給公司成員。這些形式上記載於資本帳戶中的盈餘便成為公 司再投資的資金來源。因此,資本帳戶的總額加上公積金便等於勞動
合作公司的淨資產。   透過「內部資本帳戶」制度,勞動合作公司得以將成員的屬人權 與財產權加以分離,一方面使投票權及分派利潤之屬人權的行使不受 財產權的影響,一方面又可確定成員對公司資產的財產權。如此一來 ,不僅使一人一票原則及依勞動貢獻分派利潤的原則得以確定,且新 進勞工亦無須先擁有公司股份後始得成為公司成員。在 Mondragon, 新進員工同樣擁有資本帳戶,只不過一開始帳戶內的金額是零。   而另一方面,之所以要確定成員對公司資產的財產權的理由,在 理論上,是基於勞動價值理論認為如果將利潤用以再投資而成為公司 的資產時,其仍是勞動的果實,沒有理由剝奪勞工對其享有所有權; 在實踐上,則因成員對公司資產擁有財產權,而得以確保成員將利潤 用來再投資的動機。以南斯拉夫式的生產民主為例,由於公司資產屬 於社會公有的財產,勞工對其並無財產所有權,因此,對勞工而言, 將利潤分光而不是用來再投資會是較理性的選擇。   設立「內部資本帳戶」,將屬人權的成員權利與公司資產的財產 權加以分離的制度目的並不是在保證公司經濟上的成功或存活,而在 於促進人性化勞動環境與生產民主的發展。也因此,美國麻省在1982 年頒定的勞動合作公司條例中即以 Mondragon式的內部資本帳戶制度 為法律規範的核心,俾以確保公司內部生產民主制度的長存,避免重 蹈「勞工所有公司」的覆轍。

三、勞工所有公司(Employee-owned corporation)

  在討論經濟生產民主制時,許多人容易將勞工所有公司與勞動合 作公司混淆,勞工所有公司其實是一種投資者所有公司,只不過其股 東是在公司上班的勞工,但其成員權利仍為財產權。換言之,勞工所 有公司就是由公司勞工擁有公司股份的一種投資者所有公司。由於勞 工所有公司的規範核心仍為成員的財產權,而不同於勞動合作公司的 屬人權,使得兩者在實踐過程產生了不同的結果。勞工所有公司又可 分為直接所有與部份間接所有兩種形式。

1. 直接所有

投票權與利潤分配的不平等

  就完全由勞工直接擁有股份的勞工所有公司而言,在決策上,因 為成員權利乃基於持有股份的財產權,故採一股一票而無一人一票原 則的適用。這使得經理階層或較富有的員工可因購得較多的股份而獲 得多數投票權,因而造成僅擁有少數股份的大多數勞工對決策過程的 參與失去了實質的意義。在利潤的分配上也有同樣的效果,因為對紅 利和盈餘的分派皆是根據股份數的多寡。投票權與利潤分配的不平等 使多數勞工眼見權力與財富皆集中在少數人手裡,公司中因而充斥著
不滿與矛盾。

騾子效應

  勞工所有公司另一較嚴重的問題是該制度的生命無法代代相傳, 難以延續。而且該制度生命的長短與該公司經濟的成功成反比。也就 是說,一個勞工所有公司愈賺錢其制度就愈短命,愈早轉變成非勞工 之資本家所有的投資者所有公司。   勞工所有公司的勞工在退休或離開公司時終究要將所持有的股份 轉讓出去以獲得金錢利益。若是要繼續維持勞工所有,則退休勞工只 能將股份賣給原有或新進的勞工,且新進勞工必須購得股份才能進入 公司工作。然而,新進的勞工根本無力購買退休勞工所持有的大量股 份,或購買一經濟成功公司的高價股份。使得公司基於勞動力的需求 ,只好依傳統僱傭關係雇用勞工,另一方面,退休勞工只得將股份賣 給外面的資本家,其他勞工眼見此情形也可能將手上的股份出賣以換 取現金利益,勞工所有的制度因而瓦解。就像騾子一樣,沒有薪火相 傳的能力,公司因此被某集團、個人或公司接手。因此,成員權利依 傳統可自由買賣的財產權來處理就好比一顆定時炸彈,終究會導致勞 工所有制度的終結。

2.部份間接所有(ESOP)

  關於由勞工部份間接所有的制度,各國有異,本文是以美國的「 員工入股計畫」(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簡稱ESOP)為例加以 說明。所謂「員工入股計畫」,就是透過該計畫由公司作保向銀行貸 款成立一信託基金,公司並定期提供資金給該計畫用以償還銀行的貸 款;而所成立的信託基金則專用來購買公司的股票置於員工的名下。 另外在這些股票上尚設有抵押權,用以擔保銀行的債權。員工必須等 到退休或離職時才能領走屬於他的股權。因此,員工是透過信託基金 部份而間接的所有。   雖然美國「員工入股計畫」的提出與生產民主毫無關係,但不少 有心人士卻認為透過這個制度提供了一個機會讓員工有朝一日可因將 公司買下或因員工擁有多數的股權,進而將該公司轉化成生產民主的 勞動合作公司。然而,要達到這個理想仍有許多問題有待解決,其中 包括參與決策和投票權的問題、勞工所有人和傳統外在投資人並存時 對投票權與利潤如何分派的問題、以及當員工買下該公司時是否能成 功的轉為勞動合作公司而非直接所有的勞工所有公司等問題。

勞動者合作公司與投資者所有公司比較表

┌───────────┬───────────┬───────────┐
│ \ˍ 公 司 形 態│           │           │
│   \ˍ      │勞動合作公司     │投資者所有公司    │
│項 目  \     │           │           │
├───────────┼───────────┼───────────┤
│成員的定義      │勞工         │股東         │
├───────────┼───────────┼───────────┤
│成員權利的性質    │屬人權        │財產權        │
├───────────┼───────────┼───────────┤
│組織基本形態     │由勞工組成大會,選舉組│由股東大會選任董事,組│
│           │成管理委員會。    │成董事會。      │
├───────────┼───────────┼───────────┤
│決策過程       │管理委員會為最高決策機│董事會為最高決策機構,│
│           │構,向大會負責。   │向股東大會負責。   │
│           │決策權與行政經理分離。│決策權與行政經理不分。│
├───────────┼───────────┼───────────┤
│投票權(表決權)   │一人一票       │複數投票權      │
├───────────┼───────────┼───────────┤
│表彰淨資產所有權的方式│內部資本帳戶     │所有股票的總值    │
└───────────┴───────────┴───────────┘

原載於 《新潮流》第十二期 1994.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