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

2009年8月28日

關係著未來災區重建的重建條例,問題重重,請大家一起來關心:

行政院通過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PDF檔

  •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賴中強於(2009/8/20)
  • 行政院院會於今日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並以98年8月20日院臺經字第0980054260號函送立法院審議。草案總說明、條文、立法說明請見本資訊第二頁以下。

    該草案第十二條關於「強制遷村」之規定,並無配套措施,既未明訂遷村地點應召開公聽會徵詢居民意見,亦未考慮遷村後災民謀生能力與環境適應問題,更未就遷村後原住民部落文化保存予以重視。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遷村地點「於一定規模以下,經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限制。」,以行政官員的「機關會勘」取代所有的區域計畫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實在令人擔心。災後重建固然有其時效性,但重建地點的選擇,如果未經「環境、地質、水文調查」與「專家參與」,草率重建,更有可能埋下下一波大自然反撲的遠因。

    凡此總總,台灣守護民主平台謹將行政院今日通過之草案傳予各位朋友,並籲請公民團體本於其專業及關注領域,對此一重要法案提出修正意見。

行政院院會於今日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並以98年8月20日院臺經字第0980054260號函送立法院審議。草案總說明、條文、立法說明請見本資訊第二頁以下。

該草案第十二條關於「強制遷村」之規定,並無配套措施,既未明訂遷村地點應召開公聽會徵詢居民意見,亦未考慮遷村後災民謀生能力與環境適應問題,更未就遷村後原住民部落文化保存予以重視。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遷村地點「於一定規模以下,經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限制。」,以行政官員的「機關會勘」取代所有的區域計畫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實在令人擔心。災後重建固然有其時效性,但重建地點的選擇,如果未經「環境、地質、水文調查」與「專家參與」,草率重建,更有可能埋下下一波大自然反撲的遠因。

凡此總總,台灣守護民主平台謹將行政院今日通過之草案傳予各位朋友,並籲請公民團體本於其專業及關注領域,對此一重要法案提出修正意見。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整理聯合國〈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英、漢文版。這份指導原則是聯合國秘書長於1998年向人權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目的是為加強保護因天災人禍被迫離開家園但未跨越國境的人(即「國內流離失所者」,Internally Displaced Persons,簡稱IDP),匯整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的相關規定,並就法律上的灰色地帶加以釐清。〈指導原則〉內容首先楬櫫「不得歧視」、「國家負首要義務」及「弱勢特殊保護」等原則,然後分別就遷移決策、遷移過程、人道援助、返回與安置等不同階段,說明流離失所者所享有的權利和保障,以及政府當局或其他相關機構在提供保護與援助上所負有的義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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